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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08   信息来源: 山东省www.365365.com

  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9〕80号

  各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结余资金;

  (二)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达到明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效果。

  第四条 结余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现有的专项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具体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九)省政府确定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中央分配给我省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参照经核定的各市农村移民人数等情况,分配下达结余资金。对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在下年度安排结余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未按规定实施、实施进度慢、效果差的,不予支持或适当扣减。

  第七条 国家核定给我省移民人口指标暂未落实的,其后期扶持资金由省里统筹用于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各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按预算级次逐级下达。

  第八条 省核定各市移民人数因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结余资金,根据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起不再将后扶资金发放给个人。结余资金由各县(市、区)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调配,用于项目扶持。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

  第十条 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市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二)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附件1);

  (三)本市结余资金年度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资料;

  (四)经批准的本市项目规划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发生上述事件时,相关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根据财政部资金安排情况逐级下达。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各市移民管理机构应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结余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或未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

  (二)未按规定报送人口自然变化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四)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移民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