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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08   信息来源: 山东省www.365365.com

  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水移领字〔2008〕1号

  各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请各市将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于2008年7月30日前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精神,为了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后期扶持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文中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经批准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二、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具体办法,要充分体现以下原则:

  1、要与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2006〕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要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政策不缩水、不走样、不变通。

  2、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配套措施,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位,确保后扶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要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内人口变化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三、核定时间

  在移民扶持期内,全省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移民管理机构于2月28日前将上年度核查结果审查汇总,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各市移民人口核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人口变化资金管理

  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起不再将后扶资金发放给个人。结余资金由各县(市、区)进行专户储存,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调配,原则上根据结余资金量,按照轻重缓急,经市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用于移民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五、后期扶持方式变化

  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确定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经各级审核、审批并报省里核查,原则上五年变动一次。需要变动后期扶持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移民、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