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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08   信息来源: 山东省www.365365.com

  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水移领字〔2007〕28号

  各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用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所实施的扶持项目。

  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采取"齐鲁惠农一本通"形式兑付。后期扶持资金进行项目扶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征得移民村(组)绝大多数群众的同意并张榜公示。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责任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后期扶持规划、预算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后期扶持项目范围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群众生产类项目;

  (二)人畜饮水、交通道路、农村用电用气、农田水利、文化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

  (三)科技推广、职业技能教育等科技培训类项目。

  第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移民安置村(组),一般不得跨村安排项目。

  第三章 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责任主体为移民村村民委员会。项目确定前要将项目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天。项目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法确定,并且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征求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报市政府汇总审核并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申请年度实施项目。年度实施项目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

  (一)群众生产类项目以移民村(组)为单位按年度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同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基础设施和公益类、科技培训类项目按项目编制实施方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类、科技培训类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类、科技培训类项目,可试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严格规范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实施方案批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移民村(组)。验收成果应在移民村(组)公示,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运营一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县级审批的项目后评估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后评估报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市、省级审批的项目后评估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省移民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项目综合后评估,综合评估报告报省移民领导小组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报表制度编报各种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主要职责:

  (一)项目单位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移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移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凭证;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移民主管部门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

  3、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

  1、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2、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3、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进行复核;

  4、及时、足额拨付报账资金。

  具体实施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56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审计、监察部门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不严格执行后期扶持规划和实施方案,擅自调整后期扶持规划和实施方案,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移民后期扶持任务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